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执行吗?

转载 来源:融360  2018-06-21 18:21  阅读 1,481 次

王勇与姚利是夫妻,2006年,二人创办了申达投资公司。2012年,公司遇到了资金危机。无奈之下,王勇以公司20%的股权作抵押,向朋友贺明借了1000万,但是到期后,因迟迟不偿还贷款,贺明将王勇、姚利及他们两人开的申达投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贺明发现,王勇、姚利及公司的资产早就资不抵债,不够还钱,但却查到在王勇、姚利儿子王云的名下有10套商铺。最终,经审理,法院将王云名下的10套商铺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

父债不是不需要子偿吗?那为什么王勇早就转移到儿子名下的财产,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还是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呢?

这里就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子女是未成年。未成年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不具备经济能力,其名下财产大多来源于父母,除非可以证明这些财产是自己个人劳动所得或因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否则在法律纠纷时会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那么用子女名下的财产来还钱也是理所当然。

第二种情况,子女已经成年。那么其名下的财产能否被当作家庭共有财产为父母还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讨论。

一、财产为子女劳动所得。如果子女能够证明名下所有财产都来源于自己的劳动,那么就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替父母还债,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拒绝用自己的财产为父母还债。

二、财产为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所有,那么出借人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出资部分的财产。

三、财产是父母赠与,且赠与情形发生在债务关系产生之前,那么子女的财产就不用被拍卖用来偿还父母欠债。但赠与情况发生在父母欠债后,父母是为了躲避债务,出资购买并办理在成年子女名下,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提供证据,要求法院追究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责任。这也是本案例中,为什么借款人王勇儿子名下的商铺会被强制执行偿还债务的原因。

总之,通过财产转移躲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往往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借款人还是要按时还款,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同时,也要告诫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考查对方的实际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来源:融360,www.rong360.com 作者:萝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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