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东养老保险政策内容与解读

转载 保险海  2018-12-05 22:49  阅读 1,296 次

山东以位于太行山以东而得名,先秦时期,隶属于齐国、鲁国,故而别名齐鲁。古有诗曰: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便是赞美泰山之美,山东之神。所以山东也是一个养老的好去处。说到养老,就不得不提社会养老保险了,小编今天就来说说2018山东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些相关信息。

2018山东养老保险政策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2018山东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目前,山东已连续1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连续11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据悉,山东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人员全覆盖,截至2017年11月,全省职工养老人数达2652.6万人,居民养老、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4529.3万人、7272.5万人,均居全国第2位。社保基金规模稳步扩大,基金累计结余4489.9亿元,比2012年增长69.6%。在全国第二家将1000亿元社保基金,委托全国社保理事会投资运营,基金保值增值渠道进一步拓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预计山东省2018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按照5%左右安排。据介绍,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大体统一,更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山东省去年人均每月养老金接近2780元,在上调5%后,预计2018年山东省人均每月养老金有望达到2910元,接近突破3000元大关,人均涨幅约在138元左右。

以上所述,只是根据山东省养老金过往几年的政策,结合今年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而推算出来的,并非最终标准数据。(来源:保险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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