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康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哪些?有哪些优点?要注意什么?

转载 保险海整理  2019-07-16 07:12  阅读 669 次

现代社会,虽然科技发达,经济发展迅速,但一些东西依然是现代科技所彻底解决不了的,那就是恶性肿瘤。这类疾病即难治愈,又花钱,所以这时候就需要保险了。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京康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相关内容的解读。那么这款保险到底如何?下面,请看详情。

京康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哪些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京康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有哪些优点

1、特定轻症可以赔偿,保额高达30%。

有些防癌险没有保障特定轻症,也就是原位癌等早期癌症,但是这款有保,而且可以赔1次,保额高达30%,算是很高的了,加上原位癌的种类也是很多的,包括了:

口腔、食管和胃原位癌、消化器官其他和未特指的原位癌、中耳和呼吸系统原位癌、原位黑色素瘤、皮肤原位癌、乳房原位癌、宫颈原位癌、生殖器官其他和未特指的原位癌、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原位癌。

2、保恶性肿瘤,保额100%。

九十几种恶性肿瘤,覆盖极高发生率,赔100%保额,一次性给予赔付。

3、8种特定恶性肿瘤再赔50%保额。

如果首次得的恶性肿瘤是八种特定恶性肿瘤的话就可以额外再赔50%保额,保障再次提升。

京康馨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要注意什么

恶性肿瘤的赔付多半已经晚期,或者已经很严重了,治疗手段也比较有风险和副作用,其他的重疾、轻症或普通住院都是不保的,这一份单纯的重疾险不能覆盖全部风险。

再一点就是等待期稍微有点长,要180天以后的疾病责任才能理赔。

总结:这款保险有优势,也存在瑕疵,是否购买,还是要看个人人需要。(来源:保险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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