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禁法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

转载 央视网  2020-01-02 20:28  阅读 815 次

  央视网消息: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并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在会上介绍了两个《意见》的基本情况。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孟祥重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首先,在《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意见》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我们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一直以来,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也是坚决的。在接下来一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在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时,认为腾退难度较大,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致使竞买人不敢竞买,这不仅会导致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此,《意见》予以明令禁止。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意见》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次,《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最后,《意见》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孟祥还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意见》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善意文明执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对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贯彻落实。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各级法院要按照既定工作部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进一步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努力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三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执行干警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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