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赚取利息,该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转载 豫法阳光  2020-01-04 16:03  阅读 1,575 次
​​一、案情回顾
       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张某资金并不宽裕,但由于刘某承诺的利息不菲加上有朋友介绍,便以分期还款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4万元,将14万元一并借给刘某,双方约定月利率18‰。刘某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张某又借给刘某6万元。借贷发生后,张某分35期将贷款10万元向银行清偿完毕,共偿还本金及利息113396.5元。期间刘某向张某支付利息94680元。后刘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向张某还本付息,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  
二、裁判意见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借给刘某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系张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后转借赚取利息,该10万元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就该笔贷款已向银行清偿113396.5元,扣除其就该10万元收取刘某的利息57600元,刘某应现再偿还张某55796.5元。对于张某个人资金10万元及利息,刘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按月息18‰支付利息。遂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差额55796.5元,并偿还另外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三、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以赚取利息差为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刘某,该行为虽区别于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但其转借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贷款约定的利率,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其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赚取利息差额的目的当然无法实现。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自有资金并适当收取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也予以保护,但出借应量力而行,千万不要试图举债或贷款再转借给他人营利,更不能以放贷为业,否则会得不偿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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