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chengya  2020-12-10 18:15  阅读 637 次

经查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构业务入账,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4 月 12 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仁智股份 2017 年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并对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2017 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和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9,041.7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079.52 万元,虚增净利润 3,203.46 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2018 年 1 月和 4 月,仁智股份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通达”)分别开具总额 2.11 亿元和5,000 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 年 7 月和 9 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 1.14 亿元,剩余 1.47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对于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仁智股份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也未在 2018 年一季报、2018 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 3 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名义出借人李俊男和仁智股份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仁智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金环及其配偶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和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 3,000 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仁智股份时任董事、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池清、仁智股份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林材松、仁智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黄文郁、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金环,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池清,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林材松,时任财务总监黄文郁,时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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