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控股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

原创 zhangp  2020-12-11 11:46  阅读 716 次

为满足相关产品的生产需要,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或“委托方”)拟与关联方广东先导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先进材料”或“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补充协议》,委托加工产品金属总量不超过 100 吨(金属量以实际委托量为准),委托加工费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公司除委托关联方先导先进材料加工生产产品金属外,不存在其他委托关联方加工生产产品金属的业务。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20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朱世会、朱刘、刘留及童培云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为保障上市公司“红外材料及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按照“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投资安排,在红外光学产线投产前的过渡期,由先导先进材料为安徽光智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原委托加工协议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红外光学材料产线建设期 12 个月,即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施“红外材料及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到 2021年 4 月 19 日。基于此,双方拟延长委托期,并达成《委托加工补充协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着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产品由受托方加工完后交由安徽光智自行销售,受托方对加工成品无对外销售权利。受托方除在约定期限内为安徽光智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外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关或相似产品的市场销售。

受托方实施委托加工使用的相关知识产权技术,由安徽光智在委托期限内、授权范围内授权受托方使用。故受托方不会因本次委托加工事项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而且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实际控制人终止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产品线正式投产之间的期间内的一个阶段性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查看PDF: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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