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将从纳税以及流水、购销合同三个维度进行论证分析。
销售收入核实情况 | 填写下表,并说明: 1、上年度纳税申报收入、报表收入情况,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 | ||||||||
税种 | 时间(2018年12月) | 申报纳税销售收入(万元) | 纳税销售收入占比 | ||||||
国税+地税 | 179万元 | 11973 | 41.9% | ||||||
合计 | 179万元 | 11973 | 41.9% | ||||||
根据经营机构核实,2017年1-12月纳税186万元(其中国税95万元,地税91万元)。2018年1-12月纳税179万元(其中国税98万元,地税81万元),因国地税合并,系统故障问题,企业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企业经营正常。未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记录。 本项目已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已经我部向税务机关核查。根据纳税申报表:企业2018年度应税货物销售额11973万元。申请人2018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体现的销售收入28570万元,与纳税申报表体现的销售额存在偏离,经办机构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了解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合作关系、购销情况、核查企业购销合同、银行结算流水,对企业2018年度销售收入进行如下核实: 1、核实上游企业采购合同:公司2018年度向***股份有限公司4907万元,***贸易有限公司4205万元,***实业有限公司3858万元,***贸易有限公司3582万元,***建材有限公司3358万元,向其他客户采购原材料约7020万元,实际支付商品采购款约26930万元,上述供货商的商品采购量与公司报表反映的27012万元销售成本基本相匹配。 2、经办机构经查阅企业2018年度主要订单,经统计该部分订单量约28570万元,其中:***工贸有限公司4852万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257万元,***礼品有限公司4158万元,***金属化工厂有限公司3854万元,***五金艺品有限公司3258万元,其他客户8191万元,与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28570万元基本相符。 3、经办机构经查阅申请人2018年相关帐簿,他行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及现金交易量合计约为21242万元,其中该公司在我行年结算量为1178万元,其他银行结算量约为20064万元,与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28570万元有一定偏差,经经营机构调查,购销合同单价均合理,流水不足,系因为公司收款方式较为复杂,包括现金、承兑汇票、POS机、微信支付宝,其流水较为分散。 由于该部分资料较多较为复杂,企业只提供部分采购合同及银行流水复印件给我行留档, 经我部通过现场查阅申请人的购销合同及账户流水,并联系其主要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商,通过电话核实后,确认申请人2018年销售收入28570万元真实可信。 5、经调查及核实后,认定申请人的收入金额(可补充其他核实方法的相关说明) | |||||||||
主要结算行 | 账号 | 户名 | *年*月-*年*月 | 贷方发生额 | 推算年化贷方发生额 | ||||
农行 | *** | 借款人 | 2018年5月-2018年7月 | 5016万元 | 20064万元 | ||||
兴业银行泉秀支行 | *** | 借款人 | 2018年1月-2018年12月 | 1178万元 | 1178万元 | ||||
合计 | 21242万元 | ||||||||
经核查,借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推算年化贷方发生额为21242万元,占销售收入的74.35%,公司主要经营结算实际贸易中部分未开立发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以及经办客户经理对企业购销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核对分析,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体现28570万元的销售额真实可信。 销售收入核查方法:现场调查中,已在企业近期账户流水中随机抽取5笔大额收入流水 2018年5月2日,***工贸有限公司汇入农业银行账户(13510801040006607)100万元; 2018年6月13日,***礼品有限公司汇入农业银行账户(13510801040006607)100万元; 2018年7月10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汇入农业银行账户(13510801040006607)100万元; 2018年7月18日,***五金艺品有限公司汇入农业银行账户(13510801040006607)200万元; 2018年7月18日,***金属化工厂有限公司汇入农业银行账户(13510801040006607)200万元。企业已提供对应流水及购销合同,确认申请人贸易背景及销售收入真实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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