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加惠保骗人吗?有哪些弊端?

转载 保险海整理  2019-06-23 08:46  阅读 956 次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款,最近上线的保险产品,它就是百年加惠保,有人担心产品会不会有坑,值得买吗?好不好呢?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百年加惠保骗人吗?保什么?不保什么?

百年加惠保骗人吗?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大连,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寿险法人机构。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达到687亿元。百年人寿从创建伊始,便以强大的股东背景、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优秀的管理团队等雄厚的综合实力令业界瞩目。

百年人寿业务规模高速成长,业务品质与价值同步提升。公司于2015年首次实现盈利,已连续三年盈利,利润规模再创新高,标志着公司真正步入盈利稳定增长和价值加速回报的新时期。百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批成立,投资收益实现丰收,投资能力显著提升。

百年加惠保有哪些弊端?

这款产品整体上还不错,没有明显的缺点,如果非要挑毛病的话,那么轻症里面包含中症勉强算一个,因为中症的给付比例至少50%,如果包含在轻症里面,那么即使是第3次给付的45%也是低于一般带中症的产品。

百年加惠保免赔条款是什么?

1、等待期内不赔

百年加惠保有90天的疾病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或确诊轻症、重疾,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2、没有如实健告

投保时都要如实健康告知,否则即使顺利投保,那么出险后被保险公司发现后也是可以合法拒赔的。

3、符合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百年加惠保骗人吗?有哪些弊端?不是骗人的,百年人寿背景实力雄厚,而且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管理。(来源:保险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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