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

原创 chengya  2020-12-08 18:15  阅读 692 次

经查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顾鹤富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未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股东顾鹤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 786,970 股,当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 33,958,97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8%,所持股份首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2020 年 7 月 20-23 日,顾鹤富继续买卖公司股票,截至 7 月 23 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 34,411,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4%。2020 年 7 月 27 日,顾鹤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上述股份变动情况。作为公司股东,顾鹤富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

二、违规进行短线交易

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股东短线交易公告称,顾鹤富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所持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08%。2020 年7 月 20-23 日,顾鹤富共买入公司股票 2,689,011 股,成交均价4.95 元;共卖出公司股票 2,236,704 股,成交均价 4.92 元。顾鹤富作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交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公司股东顾鹤富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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