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票却非典当 未质押实为借贷

转载 合肥市法院  2018-03-22 13:15  阅读 1,162 次

典当公司凭借一张当票主张典当关系并要求对当物拍卖后优先受偿。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属借贷关系。

2013年8月23日,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典当,原告给付被告典金20万元,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前归还当金及综合费用,抵押期限为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抵押物由贸易公司保管,双方同时约定典当公司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日,典当公司给付贸易公司典金20万元并出具当票一张,贸易公司向典当公司出具具体抵押机器设备清单,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2013年9月,贸易公司停产,为维护自身权益,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贸易公司偿还本金20万元并要求确认其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本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作为当物的机器设备仍由贸易公司使用,并未转移占有,故不符合典当的本质特征,系抵押合同关系。被告抵押的物品中,除空调、电脑外,其他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系案外人所购,并且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故贸易公司仅对空调及电脑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遂作出贸易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如不能还款贸易公司对抵押物空调及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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