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3-30 10:28  阅读 4,296 次

当事人: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院街 67 号,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00弄 4 号 8 楼 C-1 室,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映业文化委托上海欣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古)与业祥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1》),约定业祥投资将其所持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13.07%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映业文化,由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另行签署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上海欣古向业祥投资支付 7,000 万元作为补偿对价

2018 年 2 月 22 日,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约定映业文化无偿取得业祥投资所持神开股份 13.07%股份的表决权。2018 年 2 月 23 日,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业祥投资于 2018 年 3 月 3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均未披露《协议 1》的相关情况。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在回复问询中公开确认,双方除《协议 2》外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映业文化与业祥投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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