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丨民国时期奉节的典当业

转载 毛小燕  2017-12-22 13:09  阅读 1,589 次

民国3年(1941年),川东观察使传《川省典当章程》训令到县,限期对典当业注册,并领执照,令仰知事遵照办理,依限迳报行政公署。

民国4年(1915),奉节县当铺有:人和当,地址大水井,独资经营,负责人万海丰,兼开银号。谦和当(亦称谦善质),地址盐店巷,合伙联营,经理樊宣(举人),伙友朱秀时(秀才),李同丰。民国10年(1921)何恒懋当铺开业,地址府门口(今县政路),民国14年倒闭。民国12年(1923),县城有大小当铺11家。出人和当、谦和当两大户外,其余均系小户,分布于小南门、走马街一带。民国12年至民国17年,因军阀混战,当铺遭抢劫,被迫关停。民国24年起,当铺又有恢复。

当铺主多系江西帮,而雇请的管事都是陕西人。当票所用文字系暗码,外帮人看不懂,当铺的人也不外传。

民国33年至38年(1944-1949),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法币、金元券贬值,物价波动。县城公开的当铺以全收缩,间有“私当”活动,利率更高。

1950年8月,川东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川东区管理典当业暂行通则》。通则规定:“凡解放后继续营业之典当业。应向当地工商所、局或科申请登记,各地工商机构应征得中国人民银行之同意,核准其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但解放后已停业者,不准复业,并不得新设立。”典当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的私营行庄放款利率之标准(如重庆市行庄放款利率最高为月息三分三厘,典当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息六分六厘)。”“典当业除依照规定收取当息外,不得另收手续费、栈租费及其他类似之任何费用。”典当业收当金饰,每户不得超过一市两,并不得收当生金。”典当每月月终应将月营业概况及收支帐情形列表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查。”同年九月,川东行署财委发出《管理典当业补充指示》称:“应饬典当业向当地公安局登记。”

1950年,县城当铺均已停业,少数户转入旧货业,兼营寄售业务,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来源:大夔网,作者:毛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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