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之权利属性刍议

原创 同话财经  2019-05-01 09:04  阅读 5,435 次

文丨谷新生,来源丨同话财经

以中国现代典当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地位为核心议题,在中国历史上典当的生存发展中,立足典当权存在开展经营,确保典当之利益;以国外和地区典当立法为证,分析中国典当缺乏典当权的法律地位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提出中国典当尽快立法、确认典当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为中国典当平稳顺利发展解决燃眉之急。也是加强典当的金融监管主要措施之一。

关键词:类金融;法律;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典当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经济活动,作为一个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典当行业在世界典当行业的历史发展中具有起源最早、最具影响力的特点。典当作为行业和机构的存在,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南朝齐国,距今已经有1800多年的历史。典当业作为中国古老的行业,具有明确的金融属性,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对我国历史上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作出了特殊而又积极的贡献,它是中国金融在世界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显著标志。

二、对典当含义的理解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定义典当时,主要是突出其质押借贷行为的特点,认为典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以此特点而使其成为一种社会的融资方式,而这种融资方式是典型的间接融资方式。

例如,美国的《美国百科全书》载明:“典当是通过个人财产向典当商提供质押而贷款,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回赎当物。”;英国第一个典当法,《Pawn Business Law,1872》规定:“典当指当铺以财物或者动产作押放贷。”;《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解释说:“典当商接受家庭用具或个人财物作押向当户贷款。”;我国香港地区《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的是经营贷出款项业务的人,……并以当押获得的物品作为抵押。”。这些规定和解释表明,典当意味着典当行收取当物而放贷的行为。
比较各国和地区关于典当的定义,目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论述。

其一,在当物所有人的定性上。一些国家和地区较多地强调当物应当为自然人或居民财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除个人财产外,没有严格的规定,企业和组织的财产也可以典当。

其二,在当物的类型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主张当物必须是动产,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除动产之外,财产权利和不动产也可以成为典当的当物。

其三,在当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形式上。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当物只能用于质押担保,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统一规定当物既可以用于质押担保也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根据绝大多数的认识和实践总结,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以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财产权利的抵质押担保向典当机构(典当行)借款。这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当户)将某些财物转移给典当机构(典当行)以换取现金(借款),而财产所有者(当户)在一定时期内,在偿还当金和利息并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后,赎回原有财产;但如果过期没有赎回当物又不续当,它将成为死当(绝当),典当机构(典当行)将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并以该当物变现而优先受偿当金、利息和费用,盈亏自负。

目前我国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个规定很明显地解决了目前世界上对典当定义的争议。我国目前的典当定义巧妙地统一了以上三种不同意见的分歧,也就是说:根据当物所有者的性质,强调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也承认企业等法人和非法人财产;在当物的类型问题上,它不仅承认财产可以是动产,而且强调财产权和不动产也可以成为典当对象;关于当物设定的担保物权形式的问题,当物可用于质押担保,也可用于抵押担保 。体现了中国在典当的定义上既继承传统又融合现实、既着眼国内又放眼国际的智慧做法,有利于典当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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