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史记丨清光绪年间扬州东关街两家典当行的大火

转载 西藏日报  2017-12-25 17:08  阅读 1,508 次

光绪六年(1880)深秋,东关街上的“同益典”发生了大火,整个典当行一片灰烬,典当行失火可不是件小事。

典当行又称当铺,也称当典,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出当人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来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双方约定赎期和利息。当期届满,出当人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若当户不来赎当或无力赎当(称为“死当”),当物就归典当行所有。

当铺失了火,当户前来赎当怎么办呢?按照正常的道理,店主自然要赔偿,当时当铺还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即遇有天灾不赔偿。有了这“遇有天灾不赔偿”的俗成约定,即便是赔,那也是“十赔九不足”,于是也就常有典当主自己放火侵吞当户财产的事。

“同益典”不是一般的典当行,是当时的扬州城23家典当行中最大的典当行,典当行主是合肥的张某,是当朝权贵军机大臣李鸿章的亲戚,声势煊赫,资本雄厚,据说还有李鸿章的资本在内;在经营上,这家当铺也很有一套,相比其他22家当铺来说,所出的当金高,而收取的赎利少,其实所出当金高,收利也多,所以折算下来,还是和其他当铺一样,尽管如此,但出当人看到这家当典资金雄厚,要当东西还是愿意到这家典当,更有一些人,本来当了东西就不打算赎当,所以这家典当做了扬州城当典的一大半生意。

火灾发生之后,半个扬州城全沸腾起来了,有当在此当典的百姓个个人心惶惶,一时议论四起。担心典当行主仗势欺人,对火灾中损失的东西不予赔偿。

当时东关街地属甘泉县,因事件重大,又涉及到当朝大员,不敢擅自查办,随即禀报扬州知府。当时的扬州知府是何金寿。

何金寿,字铁生,清朝江夏(今湖北武昌)人。同治元年(1862年)榜眼,授翰林院编修。后出督河南学政,官任侍御。何金寿为官正直、公正、不偏私,史书上说他“直声震朝野”。光绪六年(1880年),何金寿被任命为扬州知府,也就是说,这场大火就发生在何金寿出任扬州知府的当年。

何金寿接报后,随即带人亲自前往现场勘察,何金寿经过勘察发现,火灾是同益典“自起”,责成典当行主按照所当物品的半价向入当的百姓赔偿,不得抵赖、克扣。《扬州金融志》记载,“知府何金寿亲往查勘,呈报省司,谓火系该典自起,责成典商按实当数赔偿,不扣息。”其实“自起”是个很含糊的词,是自己放火还是不慎失火,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用“自起”来禀报,也算是何金寿替当朝大员留的面子。

臬台大人读了何金寿的禀报,言之有据,用词得当,也就批准了他对典当行提出向百姓半价赔偿的要求。典当行主自然也少不了官场运作,但何金寿铁面无私的名声在外,官员们都知道在这方面无法跟他沟通,于是也就只好赔偿。

何金寿的官声极佳,在扬州任上,他事必躬亲,勤政爱民,直至以身殉职,安葬在扬州郊外。

三十年后,东关街上又一家典当行失了火。民国元年(1912)冬月(农历十一月)初四,东关街上的“汇源公典”又被大火所焚。当户因无从取赎,群情激愤。民政长迫于压力,下令将该典当管事收押。但这件事一直拖到农历腊月,也未有下文,有当户因无从赎当,寻了短见。到了腊月二十八日,“赔偿损失维持会”因要求赔偿,没有得知事件批复,当户聚众暴动,将商会总理周谷人住宅部分捣毁。一直到民国二年,经呈准应省长规定:“凡光复后当本一元以内者,除去腊所给五成外,再赔五成,一元以外者再赔三成,其光复前所当各物,即以去腊之数为赔偿,不再赔给。”这件事才算了结,至于这把火的起因,至今不详。(文章来源:西藏日报,配图为旧时阜和当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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