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附8大典型案例)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6-25 08:52  阅读 10,382 次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孙自通

借款合同展期后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很多业务人员对此经常会有一些困惑,接下来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中的一些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参考。

一、关于展期的法律性质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以便可以继续使用借款。一般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从法律上属于借款合同变更的范畴。但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展期属于对原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具体见本文后续案例。

1、相关法律规定

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010年银监会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展期贷款也作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2、相关判例

1、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利与王德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在郑喜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2152号】中,法院认为:“恒丰银行威海分行与初志强、金源公司、老船长公司、林勇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并非形成新的借款关系,即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仅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

在马兰因与张筱钫、郭运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申字第887号】中,山西高院认为:“《延期还款协议》系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王丽娟、王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165号】中,法院认为:“《展期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是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补充,仅是在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上作了变更,故该《展期合同》并非新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认为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这样的案例非常多。

2、展期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国太大了,虽然主流判决认为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也有例外判决。

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中,贵州高院认为:“遵义县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与双龙水泥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遵义县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备注:笔者不是很认同贵州高院在本案的裁判,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双方意思自治权利的尊重。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与维持,而不是彻底推翻,试想如果每次的变更都认为是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将导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贷款展期属于借款期限的延长,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认定展期后原主合同消灭,附随的担保合同也消灭,既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展期这一制度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展期的性质在实务中整体上争议并不大,绝大多数判决认为贷款展期只是原借款合同期限发生了延长,属合同变更的范畴,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中国太大了,也有地方法院认为展期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这样的判决属于非主流,截至目前,笔者仅发现贵州高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这一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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