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附8大典型案例)

转载 信贷风险管理  2019-06-25 08:52  阅读 10,456 次

5、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中油天宝巴圣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7号

上海高院认为:8002199114000002号《盛京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闵201412028040号《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证书载明了所担保债权的发生期间,涉案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虽超过上述期间,但因《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系对《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展期后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债权和展期前之债权为同一债权,而非独立之债权,故借款展期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6、案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王丽娟、王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165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展期合同》中诺安公司的债务与原借款合同的债务是同一笔债务而非新的债务,仅是债权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作了变更,故吉文玮与王丽娟的抵押担保不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故原告交行连云港分行对吉文玮与王丽娟提供抵押的房产在登记机关的登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案例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与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郭倩、郭世忠、袭著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46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宇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后,被告恒宇公司抵押的土地虽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展期合同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物权登记部门在他项权利证上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恒宇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应以其抵押的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8、案例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梁树金、曹玉萍、梁俊、董志高、幸享春借款合同纠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2016)川0303民初372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红光输送公司虽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490万元贷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2015年9月26日,但该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登记部门是不给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的,虽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展期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但除案例1外,主流判决均认为,贷款展期即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也继续有效。

三、风险提示及实操建议

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主流观点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继续有效。但也有地方法院认为展期属于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见案例1),但笔者认为该判决属于非主流观点。针对展期,有如下建议供参考。

第一,签订正式的贷款展期合同,在贷款展期合同中对展期的性质做出约定。例如约定:“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贷款展期一定要取得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如果有抵押担保,主动与登记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在部分地区已经能办理了)。

第四,如果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应尽量在展期前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针对该问题未来会有专门文章论述,主要包括以下问题: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到期了?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不是也跟着一并顺延?)

第五,如果有其他顺位抵押,取得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第六、在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对于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建议即便在合同中做了这样的约定,在展期时仍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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