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原创 chengya  2020-12-30 18:05  阅读 624 次

上交所查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

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出现巨大偏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达 10.95 亿元,差异幅度达 280.77%。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另经查明,控股股东于 2020年 5 月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法院裁定受理司法重整公告中提示,联营企业股权价值可能随着控股股东重整程序推进而受到影响,具体影响仍在测算中,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受疫情影响,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资产减值情况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但公司业绩预告时未提示相关资产可能发生大额减值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关联交易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

自 2019 年 12 月起,公司与大政房地产的关联交易发生违约事项,并签署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对于关联交易的重大进展情况,公司均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0 年 7 月 18 日才披露关联交易进展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并充分提示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进展等违规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尽晖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还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时任总经理王尽晖、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予以通报批评

查看PDF: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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