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望园路 2009 号;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6055 号 28 幢 1 层;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LEVEL 54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HK;
陈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 149,412.93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 万股股票被轮候冻结,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 所持有的上海莱士 150,557.03 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 万股股票被轮候冻结。本次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 158,052.96 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31.77%;RAAS CHINA LIMITED 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 150,887 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 30.33%。上海莱士于 2018 年 12 月 20日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董事会秘书刘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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