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董事长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原创 zhangp  2021-03-09 10:42  阅读 3,447 次

当事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正川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976;

邓 勇,时任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世平,时任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7 月 25 日,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股价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而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500 万元(含本数),相关方案已于 7 月 29 日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已于 7 月 24 日发出了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等议案。

公司在 7 月 25 日发布的异动公告中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实际在该异动公告披露的前一日已发出审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会议通知,且仅间隔 4 天即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重大事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上市公司在股价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后,应当充分核实并披露可能导致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近期是否筹划重大事项等;如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则应当予以及时披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公司重要再融资事项。公司在 7 月 25 日发布异动公告时,已经开始筹划该事项并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未依规核实并及时披露筹划情况、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内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勇、时任董事会秘书费世平予以通报批评

查看PDF:关于对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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