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6-15 09:43  阅读 21,265 次

当事人:

熊模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吴国荣,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熊模昌的一致行动人

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于 2016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熊模昌持有华平股份 9.906%的股份。2021 年 1 月 26 日,华平股份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代持华平股份的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 1:4 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熊模昌、吴国荣构成一致行动人。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期间,熊模昌、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的股票。截至 2018 年 2 月 6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20.39%,与熊模昌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 30%。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合计持有华平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持续交易华平股份股票。

二、熊模昌未配合华平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期间,熊模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个人账户持有的华平股份 1,373.50 万股,占总股本的2.563%,并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5 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大宗交易的买方为四只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熊模昌通过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的有关减持信息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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