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原创 louls  2020-12-04 18:01  阅读 565 次

当事人: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新亿,A 股证券代码:600145;
黄 伟,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
臧忠华,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 鹏,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江海,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韩双印,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川,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买买提·黄建国,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勇,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朝阳,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成江,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卡司木江·吾斯曼,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与拟聘请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审计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公司无法按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8 月 29 日,公司才分别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19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股东、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且延迟披露长达近 4 个月,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黄伟,时任董事臧忠华、刘鹏、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刘川、买买提·黄建国,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吾斯曼,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监事李勇、周朝阳、张成江未能勤勉尽责积极督促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公司洽谈多家审计事务所但均未承揽公司审计业务;二是公司提前与监管部门沟通定期报告情况并反映了相关问题。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披露信息,上市公司理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公司是否能够在合理时限内聘请审计机构对其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属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关注的重点事项,并应当在审计机构聘请出现问题时,尽早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以确保定期报告依规按期披露。同时,本所已就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事项多次进行监管督促。公司及相关责所称洽谈多家审计事务所但未承揽公司审计业务并提前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问题,不足以构成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合理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黄伟,时任董事臧忠华、刘鹏、王江海,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刘川、买买提·黄建国,时任监事李勇、周朝阳、张成江,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吾斯曼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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