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股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创 zhangp  2021-01-13 13:38  阅读 830 次

当事人:
周万沅,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瑞”或“公司”)股东周万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周万沅控制使用“何某珍”“陶某青”和“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群英9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群英9号)”三个账户买卖 ST 凯瑞股份。2014 年 9 月 25 日,“长安群英 9 号”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 ST 凯瑞 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2014 年 9 月 30 日,“何某珍”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 ST 凯瑞 7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98%。至此,“长安群英 9 号”和“何某珍”账户合计持有 ST 凯瑞 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2%。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 ST 凯瑞比例超过 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 年 10 月 10 日,周万沅将“长安群英 9 号”账户中 799.99万股 ST 凯瑞股份通过大宗交易转移到“陶某青”账户,后“长安群英 9 号”于 10 月 27 日卖出 100 股,“何某珍”账户于 12 月 5日卖出 6,999,900 股,“陶某青”账户于 12 月 25 日卖出 2,670,063股。2014年 10 月27日至 12 月25日,三个账户累计减持 9,670,063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减持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 5%时,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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