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要求逾期90天以上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归为不良

转载 中新经纬  2019-04-30 21:12  阅读 7,074 次

第十九条 【合同调整形式】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展期;

(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

(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

(四)利息转为本金;

(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

(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

(七)债权换股权;

(八)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

(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 【观察期】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 【分类要求】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对于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要归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下调为不良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 【多次重组】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 【例外情况】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最低要求】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

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 【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管理制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 【分类方法】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风险的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分类流程】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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