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要求逾期90天以上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归为不良

转载 中新经纬  2019-04-30 21:12  阅读 7,067 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 【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 【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六条 【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 【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第八条 【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债权等。

第九条 【拆分分类】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关注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

(二)改变资金用途;

(三)债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

(四)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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