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要求逾期90天以上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归为不良

转载 中新经纬  2019-04-30 21:12  阅读 7,066 次

第十一条 【次级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

(二)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

(三)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

(四)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二条 【可疑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

第十三条 【损失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

第十四条 【不良上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并购】因债务人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应在6个月内保持不变。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穿透管理】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   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七条 【重组资产】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 【财务困难】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

(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

(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

(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

(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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