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要求逾期90天以上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归为不良

转载 中新经纬  2019-04-30 21:12  阅读 7,068 次

第三十一条 【分类频率】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监测分析】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档管理】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监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整改意见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对应关系】对于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分类标准和内评体系违约定义之间的稳定对应关系。

第四十五条 【参照范围】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可依据相关监管规定确定其风险分类。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过渡期】商业银行在2019年X月X日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19年X月X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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