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2个省小贷公司杆杆率汇总(附小贷公司列表)

转载 网贷之家  2018-11-12 17:50  阅读 13,034 次

宁夏:200%

2016年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局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其中,与小贷公司融资相关的条款有: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一)基本业务。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同业拆出。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二)对外融资业务。1.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2.同业拆借。3.股东定向借款。4.股权质押融资。5.资产转让业务。6.发行债券包括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业务。7.其他经批准的对外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对外融资、中间及创新业务,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批准或备案:(一)达到监管评级Ⅱ级(含)以上。(二)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五)申请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开展对外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上市或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内蒙古:不详

2012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条款为: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擅自对外融资。”

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第五大点“积极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环境”的内容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有关:

“(十五)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银行间非市场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资产权益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十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十八)鼓励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调剂试点。”

内蒙古有网络小贷文件,但无关于融资的新条款。

河南:200%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此前的文件《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新的《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融资的条文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包括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禁止账外经营,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融资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2017年2月14日,河南省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条文为:

“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在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和风险自担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批准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探索开展小额再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融资服务。”

2017年5月16日,河南省金融办下发《河南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该文件第二十三条与网络小贷融资有关: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以及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融入资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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