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2个省小贷公司杆杆率汇总(附小贷公司列表)

转载 网贷之家  2018-11-12 17:50  阅读 13,030 次

江苏:100%(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各类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

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指出:

“六、有序拓宽农村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凡坚持服务“三农”、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农村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达资本金的100%。资金来源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或融资;二是经过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以股东借款为主);三是经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四是积极探索财政性资金、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保险资金等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发挥支持“三农”作用的可行性。”

2010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办公厅下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文件与小贷融资有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一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日常监管中主要监管和查处内容:……(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五)融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七)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

2011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为:

“四、稳步扩大农村小贷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对农村小贷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各市金融办可根据各农村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分类、逐家核定负债比例。一方面,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管理,确保农村小贷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比例融入资金,严防农村小贷公司吸收和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探索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大额定向借款、保险和信托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利率较低的农村小贷公司提高支农能力。各地要认真研究已有的农业专项资金、专项贴息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农村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与小贷公司融资有关的政策有: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九、建立小贷公司股东特别借款制度。股东特别借款是指由小贷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借给小贷公司、清偿顺序列小贷公司其它各类负债之后的定期借款。股东特别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和3个月的整数倍,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股东特别借款的利率由股东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特别借款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总额,其中单个股东的借款不得超过该股东实际到位的入股金额。持续借入半年以上股东特别借款,可按正常程序转增资本金,且转增资本金时,法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35%的限制,个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的限制。因转赠资本金导致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省金融办审批。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小贷公司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2013年5月28日,江苏省人民**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融资的政策为:

“科技小贷公司的客户对象主要是以创新为驱动力,属于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和农业科技等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小贷公司支持园区(开发区)和所在省辖市范围内涉科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村小贷公司小额贷款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由各市金融办确定,报省金融办备案。科技小贷公司中标团队在筹建申请前应做好筹建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走访调查,在筹建申请时附上详细的客户调查报告。科技小贷公司的贷款户数在开业一年内应不低于25户/亿元资本净额,开业满一年后应不低于35户/亿元资本净额。”

2013年12月25日,江苏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关于小贷融资的政策包括:

“五、鼓励支持农贷公司上市融资。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拟上市农贷公司须提前12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允许农贷公司股东为上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控股已备案农贷公司。农贷公司须在备案后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工作,如过期则须在2个月内恢复原有股权结构。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拟挂牌农贷公司须提前6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交易收购方参照我省农贷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条件,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审批程序。”

2015年2月16日,江苏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该文件与小贷融资有关的政策有:

“三、鼓励农贷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6、支持农贷公司采用债转股形式处置不良资产,不断提高 农贷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多元化融资能力。允许农贷公司按 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农贷公司应在完成债转股 相关变更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辖市金融办备案,并做好公开 信息披露工作。7、支持股东有意愿的农贷公司试点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 转让。借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法,探索开展不良 信贷资产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农贷公司受 托清收不良资产,降低农贷公司账面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和运 行能力。8、引导支持农贷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在省内各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四、鼓励农贷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创新。9、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开展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 开鑫贷、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创新业务。10、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微贷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通过引入微贷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深入拓 展域内小微贷市场,大力发展小额消费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提 高农贷公司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市场竞争能力。11、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坚持服务小微、风险可控 的原则,支持江苏银行联合金创公司、金农公司发行“小贷卡”, 综合发挥多方优势,支持优质农贷公司探索发展小贷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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