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之权利属性刍议

原创 同话财经  2019-05-01 09:04  阅读 5,553 次

典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诸多融资方式之一。它不是直接融资(如股票,债券等),而是间接融资(如银行贷款等);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信用贷款关系,而是抵质押贷款的关系。即当户需求资金时,将自己所有且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主要指动产和财产权利)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贷款资金使用。发放贷款资金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好坏,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多少。贷款使用的期限称为典当期限即当期,当期届满后,当户可以在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后赎回当物;典当机构将在收到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服务费后立即归还当物。当户不赎回当物,可以允许续当,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该当物便成为死当(绝当),典当机构可就死当(绝当)物品变价处分。从这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典当机构在经营中有两种盈利模式。一是当当户赎回当物时,它会收取资金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费用,取得盈利;二是当户不赎回也不续当而出现死当(绝当),处置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盈利(一般情况下以盈利为主)。总之,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流程运作模式和本质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当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物类型从动产转向财产权利和不动产拓展延伸;典当方式从质押贷款向质押和抵押贷款拓并行发展转变。也就是说,典当的概念从质押向质押、抵押并行转变,典当的业务范围也已经迅速扩大。这是典当在不断创新中发展的必然,也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三、典当历史法律地位分析

从法律上说,目前我国典当行业是没有法律地位的。立法层面既无典权也无当权的概念。这是典当业自1987年恢复三十多年以来,最饱受诟病的典当法律地位的缺失问题。

典当,顾名思义应该既有典也有当,其实不然。历史地看,典当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呼,我国典当历史上既有当权也有典权,只不过当权相对较多,典权相对较少罢了(中国古近代时期也存在典权,但相对较少,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古代,典当也被称为典当行。而当铺的称呼是最贴切和准确的(沿用约定俗成的词语,行文中皆统称为典当或典当行)。

典当起源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最早的书面记录在《后汉书》中有详细描述。东汉(25-220)末期,黄巾起义爆发,甘陵相刘虞被命令攻击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冲突。“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这意味着刘虞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抢走了。这是“典当”作为社会和经济活动史上最早的文字记录。它表明我国典当行为的萌芽最迟在汉朝就已经出现。两汉以来社会典当行为或活动逐渐活跃,大大加快了中国典当业的发展和进步,汉代社会中存在“以物质钱”活动,以及后世的典当业无论怎么发展都离不开"以物质钱"的经营方式和特点,这就是导致后世产生典当经营机构和典当行业的根本所在。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兴盛,寺庙经济发达。“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自南北朝时期的典当诞生以来,由于历史经济原因,典当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在寺院中,将寺库里累积的财富以佛教的“无尽财”思想为出发点,用来帮助穷人并实现盈利,使寺院的质押贷款业务繁荣兴盛,所以寺库成为最早的中国典当机构。中国典当产生于南朝佛寺质库的原因,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作为必要条件。随着典当行为的产生,特别是典当机构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典当业正式从其他社会行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新兴独立的行业,成为当时一种主要的社会融资渠道和方式。唐代的典当,与其在我国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相一致。这一时期的典当逐渐从单一的寺库质贷逐渐发展为官营、私营、寺营三种质贷形式并存的局面。典当称谓出现“质库”、“柜坊”、“质舍”、“寄附铺”等多种称呼。典当业在唐朝的发展,为以后典当业的发展打下了重要而稳固的基础。宋朝时期出现了冠以"典当"二字对整个行业的称呼,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典当行业统一的名称。《宋会要辑稿》中的"刑法"条款就称此行业为“典当质库”业。北宋时,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金代历史比较短暂,但其最显著的特色是制定了专门的官营典当业管理规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颁布的较为详细的典当业管理规则,成为中国典当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特别是在明代中期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出现以后,不断发达兴旺的个体手工业和商业资本,有效地促进了典当业发展和成熟,使中国典当业在明清两朝出现盛况空前。进入清朝后,典当行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的局面。近代以来,社会动荡加剧,政治权力频繁变化,经济社会混乱,人民生活不稳,生活环境恶劣,导致典当行业大幅下滑。而民国时期西方现代金融对我国的侵略和渗透,使传统典当业在与国内外资本兴办的借贷所、银行及钱庄、票号等众多“金融机构”的不良竞争中,典当业资金枯竭、经营形势一片萧条,整个典当行业日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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