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之权利属性刍议

原创 同话财经  2019-05-01 09:04  阅读 7,444 次

(3)典当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典当行

通过抵质押(出当或出典)借贷行为,典当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抵质押(出当或出典)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是因为二者关系都取决于典当行的生死存亡。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典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回”;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灭失的场所。典当行的存在是典当法律关系的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中性质确定的载体、主体,而当户则可以是随业务而改变、性质不确定的主体。

典当权从借贷合同关系在不能按期偿付的前提下变为财产买卖合同关系,符合目前我国现阶段对于行业属性的定位:那就是作为特殊金融机构的典当,同时具有商品销售和保管服务等的商业属性。

明确典当的典当权,明显区别于抵押权和质押权,不仅能很好地厘清历史上和现实中典当权的困惑,树立典当的行业地位,也能有效的解决目前典当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六、结语

前几年商务部监管时,《典当管理条例》曾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这当然是件好事,但最终没能实施。现阶段只能寄希望于新的监管部门了,毕竟专业的监管部门,统领大金融,按照金融高层的顶层设计,典当行业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确定典当权入法,解决法律地位的问题是解决目前典当问题的首要问题。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如下:一是确立典当权,明确典当权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内容;二是对利息和费用的收取特别是综合费用收取要有明确的保障,区别于其它借贷行为;三是解决绝当限额过小的问题,取消3万元的界线,以实际典当物评估价为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和典当能力。

针对目前现状,切实可行的方式是:国家银保监会先修订《典当管理办法》,在部门规章中将典当权确定下来,再推动制订《典当条例》,直至在修订《物权法》时将典当权真正写进成熟的法律条文中。

先修订规章,再立法解决诸如法律地位缺失、显失公平等法律原则的方式,可以达到既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又为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提供较好融资服务的目的,使典当行业真正师出有名、名符其实。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1-01

[2]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04-01

[3] 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

作者简介:

谷新生,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金融分析师、硕士生导师。从事过财务会计工作、经营管理工作和金融服务工作,担任过厂长、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现为中控恒大基金管理公司总裁。重点熟悉和研究领域是财务会计、经营管理、金融服务等。在全国、省级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发表各种专业论文一百多篇,其它诗文一百多篇,字数一百多万字。多篇文章在全国、省(部)级比赛中获奖。

2015年获选安徽省“538英才工程”高端人才; 2016年度荣膺“合肥十大经济人物”。

经常在全国、省级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P2P网贷和投融资培训班授课,已出版专业著作《信用担保实务》、《小额贷款公司实务》、《现代徽商典当》(与人合作)和《P2P网络借贷》。

被业界称为“国内知名担保、小额贷款风险识别和控制专家”,是我国知名的类金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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