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之权利属性刍议

原创 同话财经  2019-05-01 09:04  阅读 5,554 次

第三,典当法律关系是决定因素。

典当法律关系,是在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并受典当法律所约束。典当的特征决定了典当法律关系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又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典当法律关系直接的说就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从法理上讲,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1、典当法律关系主体

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典当营业机构(收当人)和当户(出当人)。典当经营机构通俗来讲就是典当公司、当铺和典当行(收当人)。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首要主体和次要主体,两者缺一不可、互相依存。典当经营机构是典当法律关系的首要主体,典当必须经过典当行(收当人)与出当人(当户)之间的物的出当,才能称之为典当,没有典当经营机构就没有典当。在我国典当行应经监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关的经营证照,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方可设立。也就是说,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这样就区别于银行质押、抵押贷款和普通的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次要主体是当户(出当人),当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是因为当户(出当人)有融资需要,典当行(收当人)为才应运而生。

2、典当法律关系客体

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对象。包括当物和当金。当物的交付标志着典当当事人之间当的关系的建立,是典当法律关系的第一客体;而当金的交付标志着典当当事人之间当的关系的建立,是典当法律关系的第二客体。当物反映了出当人和收当人的权利和义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当物的范围作了程度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当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有交换价值、有流通性三大性质,并且这几个性质必须连续稳定的存在。随着历史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对融资的需求日益增长,融资的需要越来越多,当物从传统的古玩、字画、珠宝首饰等动产,扩大到了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从典当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凡是符合当物性质的财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作为当物。当金在我国历史上又被称为“当价”、“典价”等。在典当业务中,经过当户咨询、交出当物、当物鉴定和评估、收当封存当物后,根据当物的价值或者是双方约定的当物比例,出当人取得当金。

3、典当法律关系内容

(1)典当法律关系的二重性

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两种法律关系组成。一种是典当双方之间的抵质押担保关系;另一种是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是这两种关系的组合。从抵质押担保关系的角度看,当户与典当行是出质(抵)人和质(抵)权人的关系;从债权债务关系看,当户与典当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典当法律关系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它区别于一般的抵质押担保关系和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出质(抵)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其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现象,明显区别于一般抵质押担保关系中,出质(抵)人有可能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的情况。同时,质(抵)权人与债权人合二为一,并且皆以典当行作为主体存在的现象,也明显区别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并不确定的情况。

(2)典当法律关系以抵质押(出当或出典)的存在为先导

典当法律关系中的抵质押(出当或出典)担保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与一般抵质押(出当或出典)担保关系不同,就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从属性,因抵质押(出当或出典)为主债权而设定,抵质权(出当或出典)从属于债权,也随债权的成立、转移和灭失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在一般借贷的活动中,债权在抵质权之前就确定存在,是先有借贷后有抵质押,抵质押担保关系迟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于典当法律关系来讲,由于典当过程中是先有典当后有借贷款,即典当行必须先决定是否收取当户交付的典当担保标的,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向当户发放当金,所以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以抵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为先导,债权债务关系迟于抵质押担保关系而成立。这就表明,典当行为中的抵质权并不完全从属于债权,先于主债权而设定,而随债权的转移和灭失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当户按期赎当,典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抵质押担保关系则会随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如果当户不能按期赎当也不续当,典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抵质押(出当或出典)担保关系则会转变为绝当处置关系,当户放弃当物所有权,典当行行使绝当物处置权,盈亏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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